熟悉的朋友之间,大家相互开个玩笑,本无可厚非。不过,凡事有利也有弊,开玩笑一定要掌握火候,适可而止,一旦过度就有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3月7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翟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0404.14元。
刘某、翟某自2011年起,在某商场做小吃生意。2014年9月29日13时左右,忙了半天的翟某准备坐下休息一下时,刘某趁翟某不注意,将其身后的高背靠椅拽出,致使翟某坐空摔倒在地。2014年10月2日,翟某到医院做MR检查,结论是:1、C3-4、C6-7椎间盘膨出;C4-5、C5-6椎间盘突出;2、颈椎退行性改变。10月8日,翟某住院治疗,诊断为:1、颈椎过伸伤;2、颈脊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3、颈椎间盘突出伴颈椎管狭窄症。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59597.41元。翟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5日和2015年8月26日进行两次鉴定,结论均构成九级伤残。
翟某受伤后,刘某仅支付300元医疗费便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翟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1717.2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和原告翟某开玩笑逗乐时,采取方法欠缺,行为不当,作为成年人,刘某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的后果而疏忽大意,直接导致原告受伤致残,因此被告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