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私售工业盐牟利 被判刑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6-03-15 08:36:39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为了谋取私利,杨某竟暗地里干起了销售假盐的勾当,不料触犯了刑律,既被判刑又处罚金,得不偿失。2月2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2000元。并禁止被告人杨某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5年2月份左右,杨某在经营自家开设的超市时,过来了一辆蓝色的厢式货车,下来两个人,其中一个问杨某超市是否要盐,并说近段时间食盐要涨价。杨某听说食盐要涨价,就赶紧以每箱87元的价格收购来源不明的食盐三箱(每箱50袋,每袋400克)用于出售。截止2015年3月24日被查获期间,杨某共售出该批食盐31袋。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上述食盐中碘酸钾含量为0,不符合GB5461-2004、GB26878-2011标准要求。庭审中,杨某交待,不认识卖给他食用盐的那两个人,也没有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

    另查明,送检的食用盐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结论显示,该样品为不合格精制工业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食盐销售规定,从不明渠道购入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无碘盐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