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一个良好的爱好来调节生活并不为过,但不能因为爱好而沉湎其中,否则触犯法律必受惩罚。3月7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斗狗爱好者因偷狗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韩某泪流满面,后悔不已。
韩某有一个不良嗜好:喜欢以斗狗来赌博,达到痴迷程度,一看到人家有好狗就走不动,一心想要占为己有。2015年7月18日下午,韩某趁虞城县刘店乡郑某家中无人,韩某又熟悉狗的生活习性,趁机将院内一条黄色比特犬偷走,价值2000元。8月3日又顺手捎带地将同一院内另一条黄色比特犬偷走,价值3000元。9月8日凌晨1时许,韩某窜至刘店乡张某家将狗舍中一条黄色比特犬偷走,价值4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系累犯,并多次入户盗窃,依法从重处罚;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将全部赃物退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