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卢行审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
被执行人常安秋,男,1967年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志臣
审 判 员 王 彬
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