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网吧上网,趁邻桌上网的人熟睡之际,随手拿起人家放在桌子上的手机就走。5月24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某在焦作市某网吧上网。准备离开时,看邻桌上网的被害人付某睡的正酣,遂将付某放在电脑桌上的iphone5s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iphone5s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713元。另查明,2010年7月宋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2月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